第四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 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货运汽车 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在慢速车道行驶、大客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但超越前方车辆时除外.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轮式自行机械和摩托车、只准在辅路行驶、三,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四。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 车辆应当避让借道通行的行人 第三十五条 车辆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二 按顺序依次行驶 不得频繁变更机动车道.三、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四。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第三十六条.在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内。在规定的时间内只准公共汽车,电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该车道行驶。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 按照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在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共汽车,电车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顺序行驶。在未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电车不得在快速车道内行驶,超越前方车辆时。只准借用相邻的一条机动车道、超越前方车辆后应当立即驶回原车道,第三十七条,出租汽车上下站。出租汽车停靠站为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地点,其他车辆不得占用,在设置出租汽车上下站的地点。出租汽车可以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上下乘客后应当立即驶离,在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的地点.出租汽车可以临时停车上下乘客或者顺序排队等候、第三十八条,遇有重大国事,外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