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 货运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在慢速车道行驶 大客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 但超越前方车辆时除外、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和摩托车,只准在辅路行驶,三.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四,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应当避让借道通行的行人。第三十五条,车辆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二,按顺序依次行驶,不得频繁变更机动车道 三.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四 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第三十六条.在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内、在规定的时间内只准公共汽车 电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该车道行驶。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按照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在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 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共汽车,电车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顺序行驶 在未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电车不得在快速车道内行驶,超越前方车辆时、只准借用相邻的一条机动车道,超越前方车辆后应当立即驶回原车道.第三十七条。出租汽车上下站、出租汽车停靠站为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地点、其他车辆不得占用。在设置出租汽车上下站的地点.出租汽车可以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上下乘客后应当立即驶离。在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的地点、出租汽车可以临时停车上下乘客或者顺序排队等候、第三十八条,遇有重大国事、外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