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车辆 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货运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在慢速车道行驶.大客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 但超越前方车辆时除外、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 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 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和摩托车。只准在辅路行驶 三,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四,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应当避让借道通行的行人,第三十五条。车辆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二。按顺序依次行驶,不得频繁变更机动车道、三,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四 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第三十六条,在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内,在规定的时间内只准公共汽车,电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该车道行驶、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按照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在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共汽车 电车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顺序行驶,在未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 电车不得在快速车道内行驶、超越前方车辆时,只准借用相邻的一条机动车道 超越前方车辆后应当立即驶回原车道,第三十七条,出租汽车上下站,出租汽车停靠站为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地点,其他车辆不得占用,在设置出租汽车上下站的地点、出租汽车可以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上下乘客后应当立即驶离,在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的地点。出租汽车可以临时停车上下乘客或者顺序排队等候.第三十八条,遇有重大国事,外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