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货运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在慢速车道行驶,大客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但超越前方车辆时除外.二。在设有主路 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和摩托车,只准在辅路行驶、三、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四.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应当避让借道通行的行人 第三十五条.车辆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 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 二,按顺序依次行驶 不得频繁变更机动车道 三,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四 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第三十六条、在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内。在规定的时间内只准公共汽车、电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该车道行驶,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 按照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在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共汽车 电车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顺序行驶 在未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电车不得在快速车道内行驶,超越前方车辆时.只准借用相邻的一条机动车道.超越前方车辆后应当立即驶回原车道 第三十七条.出租汽车上下站、出租汽车停靠站为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地点,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在设置出租汽车上下站的地点、出租汽车可以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上下乘客后应当立即驶离,在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的地点 出租汽车可以临时停车上下乘客或者顺序排队等候。第三十八条。遇有重大国事,外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