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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货运汽车 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在慢速车道行驶,大客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但超越前方车辆时除外,二 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轮式自行机械和摩托车。只准在辅路行驶。三,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四、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应当避让借道通行的行人。第三十五条.车辆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二、按顺序依次行驶。不得频繁变更机动车道.三 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四,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 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第三十六条,在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内,在规定的时间内只准公共汽车.电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该车道行驶.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按照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在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共汽车,电车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顺序行驶,在未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电车不得在快速车道内行驶,超越前方车辆时,只准借用相邻的一条机动车道 超越前方车辆后应当立即驶回原车道.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上下站。出租汽车停靠站为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地点,其他车辆不得占用,在设置出租汽车上下站的地点。出租汽车可以临时停车上下乘客 上下乘客后应当立即驶离、在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的地点,出租汽车可以临时停车上下乘客或者顺序排队等候。第三十八条.遇有重大国事、外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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