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机动车 第十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凭证.机动车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 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摩托车和道路专项作业车辆登记、应当符合本市的交通发展规划、在限定的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第十二条,在本市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期间,机动车需要临时在道路上行驶的 应当取得机动车移动证明,并按照移动证明载明的有效期限.行驶区域行驶.第十三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除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外 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办理相应登记或者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在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必须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机动车前后的规定位置、各安装一面号牌。不得倒置或者反向安装,二、在前窗右上角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环境保护合格标志,三.货运机动车及挂车车厢后部喷涂放大的本车牌号。四.大、中型客运机动车驾驶室两侧喷涂准乘人数 从事营运的.应当喷涂经营单位名称和营运编号,五 总质量在3,5吨以上的货运汽车、挂车、按照规定安装侧。后防护装置.六,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 七、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窗.不得粘贴 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八,道路施工养护、环卫清扫、设施维修及绿化等专业作业车辆、符合国家和本市的道路作业车辆安全标准.九,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第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第十七条,机动车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前 有未接受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