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时。应当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经论证、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立项主管部门不予立项,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标线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 同时验收,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第二十七条.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通行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 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第二十八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根据道路状况.本着安全、畅通的原则。合理规划并实施.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设计标准和规范 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第二十九条.根据本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或者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道路停车泊位、并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十条 开辟和调整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旅游汽车路线或者车站 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 畅通 方便出行的要求。交通等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道路上堆物.施工作业以及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广告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占用道路行为,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二。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挡。夜间在围挡设施上设置并开启照明设备 设置交通标志 交通设施及施划交通标线的作业除外.三,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点设置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夜间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10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四,施工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五,施工作业完毕、应当修复损毁路面。并清除现场遗留物、第三十二条 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的机动车及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时间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二,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按顺行方向行进、三,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 在作业现场划出作业区,并设置围挡,白天在作业区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夜间在不少于10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四,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 第三十三条 作业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箭头指示标志灯。一、占用左侧车道作业时,开启右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右变更车道,二,占用右侧车道作业时,开启左箭头指示标志灯 指引后方车辆向左变更车道 三,占用中间车道作业时,开启左右双箭头指示标志灯 指引后方车辆向左右两侧变更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