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时。应当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经论证、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立项主管部门不予立项,第二十六条,新建 改建,扩建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验收。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 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 完好.第二十七条,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通行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第二十八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根据道路状况、本着安全,畅通的原则 合理规划并实施、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第二十九条、根据本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或者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道路停车泊位 并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第三十条.开辟和调整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旅游汽车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 畅通.方便出行的要求。交通等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道路上堆物 施工作业以及开辟通道 设置台阶 门坡,广告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占用道路行为.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二.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挡、夜间在围挡设施上设置并开启照明设备.设置交通标志、交通设施及施划交通标线的作业除外、三,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点设置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夜间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10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 四 施工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 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五。施工作业完毕、应当修复损毁路面,并清除现场遗留物 第三十二条、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的机动车及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时间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二,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按顺行方向行进 三 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在作业现场划出作业区、并设置围挡、白天在作业区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夜间在不少于10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四.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 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第三十三条,作业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箭头指示标志灯 一,占用左侧车道作业时、开启右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右变更车道,二。占用右侧车道作业时 开启左箭头指示标志灯 指引后方车辆向左变更车道.三,占用中间车道作业时,开启左右双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左右两侧变更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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