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时.应当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经论证,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立项主管部门不予立项。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验收,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 准确、完好.第二十七条、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通行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 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第二十八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根据道路状况,本着安全,畅通的原则 合理规划并实施、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 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第二十九条,根据本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或者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道路停车泊位,并设置道路交通标志 标线、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第三十条,开辟和调整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旅游汽车路线或者车站 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方便出行的要求、交通等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道路上堆物,施工作业以及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广告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占用道路行为,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 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 并遵守下列规定,一 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二,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挡 夜间在围挡设施上设置并开启照明设备 设置交通标志。交通设施及施划交通标线的作业除外,三 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点设置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夜间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10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四 施工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 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五。施工作业完毕、应当修复损毁路面.并清除现场遗留物,第三十二条、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的机动车及作业人员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作业时间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二。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按顺行方向行进、三,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在作业现场划出作业区,并设置围挡、白天在作业区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夜间在不少于10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四.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 横穿车行道时 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第三十三条 作业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箭头指示标志灯.一、占用左侧车道作业时、开启右箭头指示标志灯 指引后方车辆向右变更车道.二 占用右侧车道作业时。开启左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左变更车道,三。占用中间车道作业时 开启左右双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左右两侧变更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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