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时、应当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经论证 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立项主管部门不予立项、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 扩建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标线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验收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 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第二十七条,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通行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第二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根据道路状况 本着安全。畅通的原则,合理规划并实施。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设计 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第二十九条 根据本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或者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道路停车泊位.并设置道路交通标志 标线,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第三十条 开辟和调整公共汽车 电车和长途汽车,旅游汽车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方便出行的要求。交通等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道路上堆物、施工作业以及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广告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畅通的占用道路行为,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二,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挡。夜间在围挡设施上设置并开启照明设备、设置交通标志,交通设施及施划交通标线的作业除外,三。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点设置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夜间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10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四.施工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 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五,施工作业完毕,应当修复损毁路面.并清除现场遗留物、第三十二条 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的机动车及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时间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二 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按顺行方向行进、三 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在作业现场划出作业区。并设置围挡 白天在作业区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夜间在不少于10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 四,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第三十三条.作业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箭头指示标志灯。一 占用左侧车道作业时 开启右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右变更车道,二,占用右侧车道作业时、开启左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左变更车道.三。占用中间车道作业时、开启左右双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左右两侧变更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