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时、应当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 经论证 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立项主管部门不予立项,第二十六条、新建 改建 扩建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标线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验收.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 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第二十七条.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通行需要、及时增设。调换 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第二十八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根据道路状况.本着安全 畅通的原则,合理规划并实施,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根据本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或者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道路停车泊位。并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十条。开辟和调整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 旅游汽车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方便出行的要求,交通等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道路上堆物,施工作业以及开辟通道,设置台阶 门坡。广告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占用道路行为.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二,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挡.夜间在围挡设施上设置并开启照明设备,设置交通标志,交通设施及施划交通标线的作业除外。三.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点设置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夜间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10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四.施工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五.施工作业完毕,应当修复损毁路面。并清除现场遗留物。第三十二条、在道路上进行维修 养护等作业的机动车及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时间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二,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按顺行方向行进 三.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在作业现场划出作业区.并设置围挡 白天在作业区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夜间在不少于10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四 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 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 第三十三条。作业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箭头指示标志灯 一、占用左侧车道作业时,开启右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右变更车道 二、占用右侧车道作业时 开启左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左变更车道.三 占用中间车道作业时。开启左右双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左右两侧变更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