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时,应当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经论证,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立项主管部门不予立项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 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验收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 醒目.准确.完好、第二十七条、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通行需要 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 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 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第二十八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应当根据道路状况,本着安全,畅通的原则,合理规划并实施 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设计 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设计标准和规范 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根据本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或者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道路停车泊位。并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十条,开辟和调整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旅游汽车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方便出行的要求.交通等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在道路上堆物,施工作业以及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广告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占用道路行为,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二.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挡、夜间在围挡设施上设置并开启照明设备、设置交通标志 交通设施及施划交通标线的作业除外、三。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点设置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夜间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10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四.施工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五。施工作业完毕、应当修复损毁路面.并清除现场遗留物,第三十二条、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的机动车及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时间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 二,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按顺行方向行进 三。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 在作业现场划出作业区,并设置围挡,白天在作业区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夜间在不少于10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四。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第三十三条、作业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箭头指示标志灯,一。占用左侧车道作业时 开启右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右变更车道、二.占用右侧车道作业时,开启左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左变更车道、三。占用中间车道作业时,开启左右双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左右两侧变更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