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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 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时,应当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 经论证,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立项主管部门不予立项、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验收、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第二十七条 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通行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 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 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八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根据道路状况,本着安全,畅通的原则,合理规划并实施。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设计 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第二十九条.根据本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或者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道路停车泊位、并设置道路交通标志 标线,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第三十条,开辟和调整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旅游汽车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 畅通、方便出行的要求,交通等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道路上堆物、施工作业以及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 广告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畅通的占用道路行为 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二,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挡。夜间在围挡设施上设置并开启照明设备.设置交通标志,交通设施及施划交通标线的作业除外。三。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点设置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夜间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10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四.施工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 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五.施工作业完毕。应当修复损毁路面,并清除现场遗留物,第三十二条,在道路上进行维修 养护等作业的机动车及作业人员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时间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 二、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按顺行方向行进。三.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在作业现场划出作业区.并设置围挡.白天在作业区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 夜间在不少于10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四、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第三十三条.作业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箭头指示标志灯,一。占用左侧车道作业时.开启右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右变更车道。二。占用右侧车道作业时.开启左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左变更车道.三。占用中间车道作业时。开启左右双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左右两侧变更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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