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时、应当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经论证,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立项主管部门不予立项.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验收,道路交通标志 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 准确。完好.第二十七条,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通行需要 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第二十八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根据道路状况、本着安全,畅通的原则,合理规划并实施 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第二十九条,根据本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或者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畅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道路停车泊位,并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第三十条.开辟和调整公共汽车 电车和长途汽车 旅游汽车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方便出行的要求,交通等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道路上堆物、施工作业以及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广告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畅通的占用道路行为.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二,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挡 夜间在围挡设施上设置并开启照明设备 设置交通标志,交通设施及施划交通标线的作业除外 三 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点设置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夜间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10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四 施工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五 施工作业完毕、应当修复损毁路面。并清除现场遗留物。第三十二条、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的机动车及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作业时间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 二.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按顺行方向行进,三.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在作业现场划出作业区,并设置围挡,白天在作业区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夜间在不少于10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 四,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 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第三十三条.作业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箭头指示标志灯、一。占用左侧车道作业时,开启右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右变更车道、二,占用右侧车道作业时.开启左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左变更车道、三.占用中间车道作业时.开启左右双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左右两侧变更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