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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时。应当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经论证。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立项主管部门不予立项。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 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验收,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第二十七条.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通行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 调换 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 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八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根据道路状况,本着安全,畅通的原则 合理规划并实施.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设计 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设计标准和规范 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 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第二十九条、根据本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或者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道路停车泊位.并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第三十条.开辟和调整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 旅游汽车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方便出行的要求,交通等主管部门在批准前 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道路上堆物.施工作业以及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广告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占用道路行为,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二,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挡。夜间在围挡设施上设置并开启照明设备,设置交通标志、交通设施及施划交通标线的作业除外。三,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点设置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夜间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10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四。施工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五,施工作业完毕。应当修复损毁路面。并清除现场遗留物。第三十二条.在道路上进行维修 养护等作业的机动车及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时间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二、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按顺行方向行进、三。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在作业现场划出作业区 并设置围挡、白天在作业区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夜间在不少于10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四.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第三十三条,作业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箭头指示标志灯.一 占用左侧车道作业时,开启右箭头指示标志灯 指引后方车辆向右变更车道。二,占用右侧车道作业时,开启左箭头指示标志灯 指引后方车辆向左变更车道,三 占用中间车道作业时。开启左右双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左右两侧变更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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