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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时 应当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 经论证.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立项主管部门不予立项、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验收。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 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 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 完好、第二十七条。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通行需要,及时增设、调换 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第二十八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应当根据道路状况,本着安全。畅通的原则,合理规划并实施。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根据本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或者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畅通的情况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道路停车泊位,并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 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十条 开辟和调整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旅游汽车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方便出行的要求、交通等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道路上堆物.施工作业以及开辟通道 设置台阶,门坡.广告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占用道路行为、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 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二.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挡,夜间在围挡设施上设置并开启照明设备 设置交通标志,交通设施及施划交通标线的作业除外,三,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点设置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夜间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10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 四 施工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五,施工作业完毕,应当修复损毁路面、并清除现场遗留物。第三十二条,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的机动车及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时间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二、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按顺行方向行进,三。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 在作业现场划出作业区.并设置围挡 白天在作业区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夜间在不少于10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四。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 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第三十三条、作业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箭头指示标志灯、一,占用左侧车道作业时,开启右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右变更车道.二,占用右侧车道作业时、开启左箭头指示标志灯 指引后方车辆向左变更车道、三,占用中间车道作业时,开启左右双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左右两侧变更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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