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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人。第二十二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场地与道路驾驶培训 考试 应当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机动车考试场进行、第二十四条。本市实行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安全信息记录制度。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或者持有外省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本市注册登记的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应当领取驾驶人信息卡,驾驶人信息卡记载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其他信息.驾驶人信息卡遗失,损坏的,持卡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补领 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录有关信息后 方可使用 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驾驶人信息卡,并与驾驶证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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