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市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交通检查站应当对过往的道路运输车辆实施监督检查,第五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上岗,出示执法证件,因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确需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检查中涉及经营者的商业秘密的信息和资料.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予以保密、第五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权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申诉或者举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诉或者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职责 定期核对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对行政许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依法及时变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对自行终止经营或者具有其他法定注销情形的.注销相应的行政许可,第五十三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车辆营运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违法经营使用的车辆或者机具设备、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且经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接受处理的,可以对暂扣的车辆和机具设备采取措施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