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货运 第二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是城市物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市优先发展封闭,厢式,罐式货车运输和集装箱甩挂运输等专业化货运。整合货运,货运代理和货运场站等运输资源向现代物流业发展,第二十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市商务,建设、农业。市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定期归集整理本市生产,生活等重要物资的货运需求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引导运输供给与需求的平衡发展 第二十五条。本市城市中心区的货运应当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缓解道路交通压力,实行夜运为主。昼运为辅的方式,本市对在城市中心区内从事昼运的货运车辆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择优配置、并逐步实施,本市应当公布在城市中心区内从事昼运的货运经营者的条件和货运车辆的车型,外观.安全,环保等标准、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符合要求的货运经营者 并建立淘汰退出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六条、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运输规则和作业规程受理,承运货物,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禁运,限运。检疫控制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输中货物的脱落,扬撒或者泄漏,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具有符合要求的密闭装置的车辆运输散装.流体货物、使用专用车辆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货物和危险货物、第二十七条,城市中心区的大型商业设施,应当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商品装卸.短期储存条件、其商品装卸活动不得影响周边道路畅通.新.改 扩建大型商业设施时。应当同步配建商品装卸 储存等配套设施,大型商业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在立项时 应当依法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未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或经评价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或核准、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商品装卸。储存等配套设施的使用性质.第二十八条。当维持城市正常运行所需物资的运输受到影响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运输保障措施。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合并服从调度指挥.第二十九条。外省市货运经营者驻京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经营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备案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在货运经营者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的,货运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