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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相关业务,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场站属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交通发展规划编制道路运输场站专项规划,道路运输场站专项规划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列入规划的道路运输场站的建设,应当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场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场站内的市场秩序,与进入场站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不得允许非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车辆进入场站经营,客运场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明显位置公示客运场站内运营的客运线路及其运输班次。经停站点.到发时间。票价和投诉举报电话、货运场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明显位置公示货运场站内运营的运输服务经营者名称.经营范围、位置平面图和投诉举报电话.第三十三条、客运场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客流高峰期间的备班运力储备计划和加班运营计划 加班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符合运营班线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货运代理经营者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 税务登记手续。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登记证件向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并接受备案机构的监督管理、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 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国家另有规定的 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一 道路运输货运代理经营者、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为委托人提供代理服务.受理的业务交由具有合法资格的货运经营者承运、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进行检测,三、从事道路运输信息服务的.向服务对象提供及时 准确的货物运输信息。四.从事道路运输仓储理货的,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条件和有效期限、对货物分类存放、妥善保管.五、从事道路运输搬运装卸的。按照搬运装卸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从事夜间搬运装卸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影响、从事危险货物.大型物件等特种,专项货物搬运装卸的。使用专用搬运装卸工具和防护设备进行作业.六.从事道路运输客票代售的、公平售票,不得擅自提价。不得倒卖车票。第三十六条,本市引导机动车维修服务站点的网络化建设、鼓励发展专业化和连锁经营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在维修接待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相关服务制度.服务项目、服务承诺、价格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二 将维修项目及其工时定额.收费标准等服务信息录入本市道路运输信息系统.并保证信息及时.真实,有效,三,按照公示的标准收取修理费,分项计算工时费。材料费并将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交付托修方 四 对机动车进行大修和二级维护的,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并建立维修档案,五,按照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维修车辆.六、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按照技术标准进行进厂.过程和竣工检验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时,向托修方出具由出厂检验人员签发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七 使用的机动车维修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并建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八。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对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维修质量问题无偿返修、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从返修的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更换的配件存在质量问题的,其无偿返修责任不受质量保证期的限制,机动车维修质量相关制度,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规定的机动车配件采购。检验 使用和公示制度.分别标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并明码标价.供托修方自主选择,更换下的配件、总成未经托修方同意。不得擅自处理。第三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机动车配件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配件的行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销售假冒伪劣配件行为的,应当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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