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提高道路运输服务水平、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以及道路运输场站建设和运营。道路运输服务,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活动、公共电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道路运输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第四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五条,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公开 公平 公正 高效.便民 第六条 本市应当统筹道路运输发展。通过调整,优化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逐步实现客运的城乡一体化,区域一体化以及与其他客运方式的一体化、货运的社会化,专业化和集约化,推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逐步建立符合国家首都功能和性质的道路运输体系.第七条 本市应当完善道路运输标准体系和安全服务管理规范、建立道路运输信息化系统和共享平台。提高道路运输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第八条.市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市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派出机构,市交通执法机构。以下统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的道路运输工作,第九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共同组织编制本市交通发展规划、确定道路运输发展目标 重点项目及其保障措施等。并向社会公布,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交通发展规划,定期公布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指导意见.第十条、本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组织会员开展诚信建设 提高会员的服务质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参与道路运输相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宣传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