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收集。分析.整理,更新道路运输管理和服务信息,并通过道路运输信息化系统和共享平台向社会发布,第十二条 本市道路运输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符合本市交通发展规划和绿色环保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按照许可的范围或者事项从事经营活动,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二。制定并执行服务标准和规程、收费管理。安全行车等规章制度.三,对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四 按照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确保车辆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 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限值 五、运营中携带车辆营运证件、驾驶员资格证件以及其他规定的证件,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明码标价,合理收取费用.七,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道路运输专用发票,不得伪造,涂改。倒卖,转借和转让专用发票,八、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九、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和信息,第十四条,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 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实行从业资格管理,采取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和服务水平.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 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等专业人员进行岗前和在职专业技能培训 道路运输经营者对持有外省市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本市道路交通状况。道路通行条件 道路通行规定等专项培训。并办理本市驾驶员信息卡 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专业营运活动.第十七条、旅客 货主以及其他有关当事人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