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八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 可以申请再生育.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四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一、妊娠十四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第二十一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 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生育行为、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二 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再生育的.第二十四条,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 法规。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五条.实行以避孕为主的节育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育龄夫妻介绍常用避孕方法及其作用机理、适应症 禁忌症。注意事项等,指导公民选择适合自身的避孕节育方法。第二十六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不得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第二十七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育龄夫妻 其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财政承担,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和环情监测.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第二十八条,禁止歧视,遗弃。虐待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