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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采取综合措施 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 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 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八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织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予以保护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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