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条,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六 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致残.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八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依法或者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 被劳动教养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已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本单位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 法规和有关合同约定,要求用人单位重新作出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其中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通知工会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资本.生产经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劳动者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劳动者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 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又录用人员的 应当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被裁减人员.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三。用人单位破产 解散,被撤销的,四,劳动者退休,退职的、五。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疑似职业病或者疑似严重传染性疾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四,女职工在孕期 产期,哺乳期内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但劳动者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第.五,项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顺延至所列情形消失 第三十三条,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经劳动者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待遇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劳动者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失业的,可以持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