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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其处理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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