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便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的顺利实施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第三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第四条.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的,二,违反中国法律的 三,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四、造成环境污染的.五,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第五条。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合营企业有权自主地进行经营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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