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外。汇.管。理 第六十三条 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六十四条.合营企业凭营业执照。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第六十五条.合营企业在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批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报告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账单.第六十六条 合营企业在国外或者港澳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年度利润表,应当通过合营企业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第六十七条,合营企业根据经营业务的需要、可以向境内的金融机构申请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借入外汇资金,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第六十八条,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依法纳税后、减去在中国境内的花费。其剩余部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汇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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