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争议的解决。第九十七条 合营各方在解释或者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的,应当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经过协商或者调解无效的,提请仲裁或者司法解决。第九十八条,合营各方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可以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第九十九条,合营各方之间没有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的。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百条,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当继续履行合营企业协议 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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