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第九十七条.合营各方在解释或者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的 应当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经过协商或者调解无效的,提请仲裁或者司法解决 第九十八条 合营各方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可以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第九十九条。合营各方之间没有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的.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百条。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当继续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 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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