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财务与会计 第六十九条。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营企业的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第七十条。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必要时.可以设副总会计师、第七十一条,合营企业设审计师.小的企业可以不设、负责审查,稽核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账目.向董事会 总经理提出报告,第七十二条,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 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七十三条.合营企业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一切自制凭证。账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 第七十四条.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第七十五条。合营企业的账目,除按记账本位币记录外,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与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还应当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以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合营企业.其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账.记账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账户的账面余额,于年终结账时。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七十六条,合营企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三、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 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七条.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 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七十八条,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第七十九条。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一,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以物料,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清单及其协议文件,二 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三,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