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财务与会计、第六十九条,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营企业的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七十条 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必要时、可以设副总会计师 第七十一条,合营企业设审计师,小的企业可以不设、负责审查 稽核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账目.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报告.第七十二条 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 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七十三条,合营企业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 一切自制凭证 账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第七十四条、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第七十五条,合营企业的账目 除按记账本位币记录外、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 与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还应当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以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合营企业。其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账 记账汇率变动 有关外币各账户的账面余额 于年终结账时.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第七十六条,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 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三。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七十七条。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七十八条,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第七十九条、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 应当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一、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 以物料。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清单及其协议文件、二、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三、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