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财务与会计、第六十九条。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营企业的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第七十条,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必要时.可以设副总会计师.第七十一条 合营企业设审计师,小的企业可以不设。负责审查。稽核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账目,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报告、第七十二条 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七十三条。合营企业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一切自制凭证 账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 也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第七十四条 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第七十五条、合营企业的账目,除按记账本位币记录外 对于现金。银行存款 其他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 收益和费用等 与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还应当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以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合营企业 其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账。记账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账户的账面余额,于年终结账时.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第七十六条,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 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 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三。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七十七条。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第七十八条,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第七十九条 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一。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以物料、场地使用权 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清单及其协议文件,二,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三。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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