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财务与会计,第六十九条 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营企业的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第七十条。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必要时 可以设副总会计师、第七十一条、合营企业设审计师,小的企业可以不设,负责审查,稽核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账目.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报告,第七十二条 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七十三条,合营企业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 一切自制凭证 账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 也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第七十四条,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第七十五条,合营企业的账目、除按记账本位币记录外,对于现金,银行存款 其他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与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还应当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以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合营企业,其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账,记账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账户的账面余额,于年终结账时,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第七十六条 合营企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三 按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七十七条,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 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七十八条,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第七十九条,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 证件 报表.应当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一.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以物料.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 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清单及其协议文件、二,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三。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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