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财务与会计,第六十九条。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营企业的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七十条。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必要时,可以设副总会计师、第七十一条。合营企业设审计师。小的企业可以不设,负责审查。稽核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账目,向董事会 总经理提出报告,第七十二条 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七十三条。合营企业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一切自制凭证.账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第七十四条。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第七十五条 合营企业的账目.除按记账本位币记录外。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 收益和费用等,与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还应当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 以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合营企业,其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账。记账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账户的账面余额,于年终结账时 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七十六条.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一.提取储备基金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 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三 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七十七条 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 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第七十八条,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第七十九条,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 应当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一、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以物料.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清单及其协议文件,二、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三。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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