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财务与会计,第六十九条、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营企业的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第七十条.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必要时,可以设副总会计师,第七十一条.合营企业设审计师.小的企业可以不设,负责审查。稽核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账目 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报告,第七十二条。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七十三条.合营企业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一切自制凭证、账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 也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第七十四条,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第七十五条 合营企业的账目.除按记账本位币记录外。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 与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还应当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以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合营企业 其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账。记账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账户的账面余额,于年终结账时、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第七十六条,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三.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七条,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第七十八条。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第七十九条.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一,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以物料,场地使用权 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清单及其协议文件,二,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三 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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