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财务与会计,第六十九条,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营企业的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第七十条、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必要时、可以设副总会计师,第七十一条,合营企业设审计师。小的企业可以不设 负责审查,稽核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账目,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报告,第七十二条,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七十三条.合营企业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一切自制凭证。账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 第七十四条、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第七十五条。合营企业的账目,除按记账本位币记录外、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与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还应当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以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合营企业,其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账 记账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账户的账面余额。于年终结账时,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七十六条,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二 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三 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 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七十七条,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 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第七十八条。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第七十九条,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 方为有效、一,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 以物料、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 应当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清单及其协议文件 二、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三.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