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财务与会计 第六十九条、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营企业的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第七十条、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必要时,可以设副总会计师、第七十一条、合营企业设审计师,小的企业可以不设 负责审查、稽核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账目 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报告 第七十二条、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 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七十三条。合营企业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一切自制凭证,账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 第七十四条,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第七十五条、合营企业的账目,除按记账本位币记录外 对于现金,银行存款 其他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 收益和费用等 与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还应当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以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合营企业、其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账.记账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账户的账面余额。于年终结账时、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第七十六条、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三.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 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七十七条。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 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七十八条.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 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第七十九条,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一,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以物料,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清单及其协议文件,二,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三 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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