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第七十二条.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第七十三条.在重整期间 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第七十四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 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 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第七十六条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第七十七条.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第七十八条,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一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二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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