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债权申报、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债权人可以申报.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 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 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 并提交有关证据 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第五十条,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 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第五十二条,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第五十三条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第五十四条,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第五十五条.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 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五十七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 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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