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债权申报、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第五十条。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 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第五十二条,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第五十三条。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第五十四条。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第五十五条。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五十七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 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 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