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债权申报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 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 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 应当说明,第五十条.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第五十二条,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第五十三条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第五十四条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第五十五条,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 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 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五十七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 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 供利害关系人查阅,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 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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