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 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 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 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 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 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第六十五条、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 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第六十六条、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