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一百一十一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 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 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一百一十四条、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第一百一十五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三 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五 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第一百一十六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第一百一十九条.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