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 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 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 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 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 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 裁定承认和执行.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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