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八十九条,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第九十条。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第九十二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 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第九十四条,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