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八十九条,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 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第九十二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 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第九十三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第九十四条,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