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安全保障、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 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第二十一条,在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必须经国务院或主管机关批准 但是。为军事需要划定禁航区,可以由国家军事主管部门批准、禁航区由主管机关公布。第二十二条,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主管机关公布的航路内设置 构筑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对在上述区域内擅自设置。构筑的设施,主管机关有权责令其所有人限期搬迁或拆除。第二十三条,禁止损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损坏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的、应当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 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船舶。设施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报告主管机关,一,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 失常、二、有妨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三、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第二十五条,航标周围不得建造或设置影响其工作效能的障碍物,航标和航道附近有碍航行安全的灯光,应当妥善遮蔽 第二十六条。设施的搬迁,拆除 沉船沉物的打捞清除 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 都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未妥善处理前,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负责设置规定的标志、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主管机关 第二十七条,港口码头。港外系泊点、装卸站和船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持良好状态,第二十八条,主管机关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确定 调整交通管制区和港口锚地 港外锚地的划定,由主管机关报上级机关批准后公告,第二十九条.主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负责统一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第三十条 为保障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有关部门应当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保持助航标志,导航设施明显有效 及时提供海洋气象预报和必要的航海图书资料。第三十一条。船舶,设施发生事故 对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时 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