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打捞清除.第四十条,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爆炸危险的沉没物 漂浮物、其所有人 经营人应当在主管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否则。主管机关有权采取措施强制打捞清除,其全部费用由沉没物,漂浮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承担 本条规定不影响沉没物。漂浮物的所有人,经营人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第四十一条,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打捞或拆除沿海水域内的沉船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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