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沿海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 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作业 是指在沿海水域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 疏浚。爆破。救助,打捞 拖带,捕捞,养殖。装卸.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第五十二条,过去颁布的海上交通安全法规与本法相抵触的。以本法为准,第五十三条。本法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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