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沿海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作业。是指在沿海水域调查 勘探 开采,测量、建筑,疏浚。爆破,救助。打捞.拖带、捕捞。养殖、装卸、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第五十一条,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据本法 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第五十二条,过去颁布的海上交通安全法规与本法相抵触的、以本法为准,第五十三条,本法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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