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条,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第十一条,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 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第十二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第十三条。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 装卸站等 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第十四条,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 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第十六条,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第十七条。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或者通知其所有人 经营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第十八条,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 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第十九条,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二、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四,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五,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