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条,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十一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第十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第十三条,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 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第十四条,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第十六条.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 并报主管机关核准,第十七条。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 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或者通知其所有人,经营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第十八条、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 第十九条,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 停止作业,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二.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四.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五,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