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船舶。设施上的人员.第六条.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第七条 船长 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第八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第九条、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障船舶 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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