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船舶.设施上的人员 第六条 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第七条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 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 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第八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 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第九条.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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