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船舶.设施上的人员,第六条 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第七条。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 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第八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 通信,消防 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第九条、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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