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船舶、设施上的人员,第六条.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第七条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 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第八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第九条、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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