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一条,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 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编制限额 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 转任,聘任和晋升的。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三 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 保险待遇标准的。五 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 六 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一百零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 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三条,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