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一条、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 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二 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 调任 转任 聘任 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 保险待遇标准的。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 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一百零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 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三条.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