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一条。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按编制限额 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二 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 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 奖惩的、四 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 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 公正的.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七 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一百零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