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一条,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 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四 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五。在录用,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 控告的,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一百零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 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