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一条,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 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 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 奖惩的.四、违反国家规定 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 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百零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 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