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一条。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 回避和办理退休的。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 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在录用 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 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六 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 控告的、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一百零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 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三条.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