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一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 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 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 聘任和晋升的,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 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 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一百零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 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 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三条.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