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职务与级别,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 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 需要单独管理的 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科员 办事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第二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