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职务与级别.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 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 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 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 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 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 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 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第十九条。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第二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