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 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 需要单独管理的 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 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 副调研员,主任科员 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第十九条。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 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第二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