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 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 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 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 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 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 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 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 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第二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