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职务与级别.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 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 县处级副职 乡科级正职 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 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 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第十九条、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第二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