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 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 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 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 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 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 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 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 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 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第十九条,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第二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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