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 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 省部级副职 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 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 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 办事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 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第十九条,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第二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