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职务与级别,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 划分为综合管理类 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 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 有关法律 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 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 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 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第十九条,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第二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 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