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职位聘任。第九十五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第九十六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九十七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第九十八条、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 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九十九条。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一百条、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 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