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职位聘任 第九十五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第九十六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 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第九十七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的签订 变更或者解除 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 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九十九条,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第一百条 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