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职位聘任,第九十五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第九十六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九十七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 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 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十九条、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一百条。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 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