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惩戒。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 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 欺骗领导和公众.七 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 滥用职权 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 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 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 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十七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 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公务员违纪的 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 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 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 原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