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惩戒。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 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 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 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 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 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 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五十七条,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第五十八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其中受记过 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 警告 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 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