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惩戒.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 行贿 受贿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 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 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 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 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可以免予处分,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五十七条.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第五十八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 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 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 解除降级 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