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 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第三十六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 宅基地 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 幼儿园 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