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留置,第八十二条.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八十三条,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第八十四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第八十五条,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第八十六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八十七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 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 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八十八条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一、债权消灭的,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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