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 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五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第五十五条.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 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 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 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 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第五十六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第五十七条。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五十八条。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