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五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第五十五条.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 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 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第五十六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第五十七条、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五十八条.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 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