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五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 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 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 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第五十五条,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 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第五十六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 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第五十七条.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五十八条.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