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 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 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五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 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第五十五条,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第五十六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 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第五十七条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 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五十八条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 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