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 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五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第五十五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 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 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第五十六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第五十七条.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五十八条.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 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