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 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五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 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第五十五条,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 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在实现抵押权后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第五十六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 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第五十七条、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五十八条。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 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