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 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第二条,在借贷.买卖 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 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债务人、担保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 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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