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第二条,在借贷 买卖。货物运输 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 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 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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