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第二条、在借贷 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债务人 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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