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 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 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第九十四条.抵押物。质物,留置物折价或者变卖,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九十五条,海商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六条、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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