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第十八条.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第十九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第二十条。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 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 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二十一条。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第二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 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 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 市 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第二十四条。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二十五条。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一。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一,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二 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