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第十八条、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第十九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第二十条.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二十一条、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第二十二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 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第二十三条,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第二十四条,士兵预备役的年龄 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 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二十五条,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一,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一,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二.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