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第十八条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第二十条,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 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 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一条。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第二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 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第二十三条,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四条,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二十五条。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一 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一。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二。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