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第十八条,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第十九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第二十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 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二十一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 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第二十二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 经过考核 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 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第二十三条.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第二十四条.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 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二十五条 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一,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一,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