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第十八条,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第十九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第二十条、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 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二十一条,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 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第二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 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第二十三条、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第二十四条,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二十五条,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一,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一,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