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第三十一条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 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 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第三十二条,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或者士官 第三十三条,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 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四条.学员因患慢性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队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第三十五条、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 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军队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 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待遇,应当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履行国防生培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毕业后应当履行培养协议到军队服现役 按照规定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但符合所在学校普通生培养要求的.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生、被开除学籍或者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 本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