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第三十一条.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第三十二条,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 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或者士官。第三十三条,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 由县、自治县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第三十四条。学员因患慢性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队院校继续学习 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第三十五条。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 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军队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待遇、应当参加军事训练 政治教育 履行国防生培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毕业后应当履行培养协议到军队服现役,按照规定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 按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但符合所在学校普通生培养要求的 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生,被开除学籍或者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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