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第三十一条.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第三十二条、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 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或者士官.第三十三条,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 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 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四条.学员因患慢性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队院校继续学习 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 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 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五条.学员被开除学籍的 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 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军队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待遇.应当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履行国防生培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毕业后应当履行培养协议到军队服现役,按照规定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但符合所在学校普通生培养要求的、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 可以转为普通生、被开除学籍或者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