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第三十一条.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 招收学员的年龄 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或者士官,第三十三条。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第三十四条 学员因患慢性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队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 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第三十五条、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军队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待遇.应当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履行国防生培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毕业后应当履行培养协议到军队服现役、按照规定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但符合所在学校普通生培养要求的、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生 被开除学籍或者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 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