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第三十一条.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第三十二条,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 文职干部或者士官,第三十三条.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第三十四条 学员因患慢性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队院校继续学习 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第三十五条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 军队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待遇.应当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履行国防生培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毕业后应当履行培养协议到军队服现役、按照规定办理入伍手续 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但符合所在学校普通生培养要求的.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生。被开除学籍或者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