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 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 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第五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 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第六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 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七条。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 保卫祖国,第八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第十条。全国的兵役工作 在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 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 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 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