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 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第五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 称预备役人员,第六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 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七条,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 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第八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 奖章或者荣誉称号,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第十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 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