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 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第五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 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 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 忠于职守 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 保卫祖国,第八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 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第十条.全国的兵役工作 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 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 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 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