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 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 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 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第五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 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七条、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 保卫祖国、第八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 奖章或者荣誉称号、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第十条。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 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 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 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 确定一个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