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 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 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第五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 称预备役人员,第六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 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七条。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 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第八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第十条,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 军分区 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 确定一个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