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 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第五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七条、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 执行军事勤务 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第八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 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第十条,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 由国防部负责、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省军区.卫戍区 警备区、军分区 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