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 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不得服兵役、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第六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 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七条 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第八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 奖章或者荣誉称号、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第十条。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 镇的人民政府 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 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 确定一个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