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 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 拒不改正的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 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 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一。收受贿赂的.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三 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