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 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 不履行相应义务的 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 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 境.或者升学.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第六十九条、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一。收受贿赂的、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