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 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四十四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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