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 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第四十四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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