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第四十四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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