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变更登记.第十六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十七条,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 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四,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八条。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 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 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 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