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停业,复业登记.第二十一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 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 发票领购簿 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 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 停业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 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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