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停业,复业登记,第二十一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 滞纳金 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 停业复业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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