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停业 复业登记 第二十一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 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 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 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 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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