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证照管理。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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