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第三十条。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 外管证 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 最长不得超过180天,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 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二。外管证,纳税人在 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 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第三十三条,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 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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