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第三十条.纳税人到外县 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以下简称。外管证,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 最长不得超过180天。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 资料.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 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 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 申报查验货物.第三十三条。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 外管证,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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