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第三十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 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 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 最长不得超过180天,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二,外管证,纳税人在。外管证 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 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 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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