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第三十条,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 最长不得超过180天.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二、外管证,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 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第三十三条。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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