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第三十条、纳税人到外县 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以下简称,外管证,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 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二,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 资料外。应如实填写 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 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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