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第三十条.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以下简称,外管证,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外管证,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 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第三十三条,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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