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第三十条、纳税人到外县。市 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 外管证。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应当在 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 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外管证,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 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第三十三条、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 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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