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第三十条,纳税人到外县 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 外管证、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 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应当在 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二 外管证,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 申报查验货物。第三十三条。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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