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 除国家机关 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 及 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 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税务局。分局 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 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第五条,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有条件的城市 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 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第六条、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行业标准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 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以业主身份证件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纳税人识别号具有唯一性,第七条,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一,开立银行账户、二 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 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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