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 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 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 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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