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 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 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的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成立 注销或者变更名称 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