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 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 分立 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 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 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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