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 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 印章和财务凭证,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成立 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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