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 印章和财务凭证,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社会团体注销的 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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