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 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 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成立 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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