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 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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