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 精神文明建设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 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 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